(一九二五年三月十一日)
余 致 力 国 民 革 命 凡 四 十 年, 其 目 的 在 求 中 国 之 自 由 平 等。 积 四 十 年 之 经 验, 深 知 欲 达 到 此 目 的, 必 须 唤 起 民 众 及 联 合 世 界 上 以 平 等 待 我 之 民 族, 共 同 奋 斗。
现 在 革 命 尚 未 成 功, 凡 我 同 志, 务 须 依 照 余 所 著 《建 国 方 略》、 《建 国 大 纲》、 《三 民 主 义》 及 《第 一 次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宣 言》, 继 续 努 力, 以 求 贯 彻。 最 近 主 张 开 国 民 会 议 及 废 除 不 平 等 条 约, 尤 须 于 最 短 期 间 促 其 实 现。 是 所 至 瞩!
中 华 民 国 十 四 年 二 月 二 十 四 日
孙 文 三 月 十 一 日 补 签
笔 记 者 汪 精 卫
证 明 者 宋 子 文 邵 元 冲 戴 恩 赛
孙 科 吴 敬 恒 何 香 凝
孔 祥 熙 戴 季 陶 邹 鲁
据北京《晨报》一九二五年三月十四日
影印遗嘱原件(同生照相馆摄影)
(孙 中 山 于 三 月 十 二 日 在 北 京 逝 世。 此 遗 嘱 及 《家 事 遗 嘱》, “孙 文” 二 字 系 三 月 十 一 夜 九 时 由 孙 中 山 亲 笔 签 署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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